浩博-环保部官员受贿案抗诉后加刑2年
发布时间:2023-11-20 作者:浩博
因被指控在查处企业污染物排放中纳贿231万余元,环保部华北督查中间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受审。北京市西城区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其纳贿金额为3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检方提起抗诉,李学智也上诉坚称本身无罪。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平易近法院终审认定李学智纳贿金额为229万元,改判其有期徒刑14年。 按照检方指控,49岁的李学智在担负华北情况庇护督查中间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持久间,在2009年4月间,在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刘某考查调动的工作进程中,居心推延干部测评时候,迟延考查历程,以接到“举报信”为由,前后从刘某处收受现金18.6万元。 2011年1月,李学智在督查三处任处持久间,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团体股分有限公司现场核对的进程中,针对查抄发现的问题,未经请示擅自召开现场工作会,以停产整理为捏词,前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现金190万元和三星W799型手机5部(价值3.4万余元)。 另外,在河南省安阳市、新乡市和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置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对进程中,又以�Ʋ�给查抄组采办化装品或惩罚整理为捏词,本身零丁或伙同刘晓庆(李学智前妹夫,另案处置),前后向本地环保部分索要18万余元和茶具、记念币等物品(价值1.2万余元)。 西城法院一审以纳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2年,认定其纳贿数额为36万余元。宣判后,检方抗诉,认为李学智纳贿金额为231万余元。李学智坚称本身无罪,也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两边就190万元的纳贿是告贷仍是纳贿辩说,李学智称为告贷。但检方则认为李学智没法供给结款书原件,不具有判定笔记和书写时候的前提,不该看成为证据。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学智供给的告贷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构成,没法证实真实性,告贷书无其他相干证据左证,证人也当庭否定在告贷书上签名。故检方相干定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用。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议罪正确,但对告状书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万元和价值3.4万余元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鉴在李学智部门犯法事实为索贿,依法应从重惩罚。 综上,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